东莞市华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股东承诺;(1)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3)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2号中兴大厦702。     邮政编码:523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研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计算机网络工程,网站设计及维护;代订酒店、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商务信息咨询;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会议会展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批发、零售、网上销售;计算机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五金产品,橡塑制品,工艺品,办公用品,日用品;货物技术进出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姓名:张少丹,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0582199508282809,      通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联麦园北路八巷3号101房。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总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在2065年1月27日前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的等權利; (二) 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出質所持有的股權; (三)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 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 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餘財產;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二) 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 不得抽逃出資; (四) 導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額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 制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產生,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公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接《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自然人股東簽字: 201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