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2/23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美國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之國外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都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最終的「所得人」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創下外國金融業及一般企業要協助美國查稅的先例,在金融業引起大震撼,茲就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律依據: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二、實施日期:2013年1月1日起。
三、通報情況:美國要求含台灣在內的全球金融機構,要對美國稅局通報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客戶與投資者的所得資料。
(1)境外非美國的銀行:「每年」要主動向美國稅局申報(通報),其金融資產帳戶是否有美國客戶。
(2)外國的非金融機構(即一般公司):如果有1位美籍股東占股份的10%以上,及公司資本額中美國人持有合計51%以上者,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時,公司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
簡單的說,將所得資料通報美國稅局,而通報者包括金融機構與一般公司。
四、課稅規定:
(1)美國公民、美國綠卡、美國稅務居民之境外所得須向美國政府申報個人綜所稅。
說明:境外非美國的銀行倘依該法案通報,則美國稅局業已掌控個人資料,個人稅負還跑得掉嗎?
注意:銀行倘無通報是否美國客戶,則一律視同外國人扣繳30%。
(2)對外國人(非美國人)一律扣繳30%
有美國來源所得之外國人一律扣繳30%。
五、特別注意:台灣的金融機構只要在美國有分行、子公司,或者投資購買美國公債、有價證券,都須遵循美國此法案,包括銀行、保險、投信、投顧、券商都在內。
因應FATCA 美籍客戶資料 外銀全通報美國稅局
在美國政府決定2013年起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後,會計師透露,在台美系銀行、美系金融機構已在著手修改資訊系統作業流程,將把美籍客戶的帳戶資料向美國稅局通報。
以前美國將在境外的美國金融分支機構視為外國金融機構,以適用當地國的法律為主,不必對美國稅局通報美國人的海外所得,但實施FATCA之後情況都將改變。
美國總統歐巴馬在2010年3月簽署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法案,規定全球金融機構必須揭露所有美國籍銀行帳戶所有人資料。美國海外金融機構當然也要遵從,必須優先適用FATCA法案。
FATCA也要求,一般公司如果1位美籍股東的持股占10%以上,及合計51%以上的股份為美國人所有,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時,公司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
金融機構或企業如果違反這項義務,美國稅局將扣繳該企業或金融機構來自美國資本利得的30%所得稅。
資誠金融服務業召集人吳偉台表示,雖然FATCA
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但據他了解,台灣的美系和歐系銀行等和美國有往來的外商銀行,為了要遵從FATCA,已著手準備修改客戶的開戶規定、電腦作
業系統,在客戶開戶時要仔細填寫是否有美國綠卡、美國護照,某些項目是否願意透過銀行通報給美國稅局知道等相關資料。
此外,還有美系的保險公司、投信、投顧、券商,也會和美系銀行的做法一樣,更改作業系統,因應FACTA。
有美國籍、美國綠卡的台灣人,都屬於美國稅務居民,在台灣的外商金融機構的帳戶資料都會讓美國稅局知道,在台灣的利息所得,資本利得將全都露。
原本這些人在台灣買賣上市櫃股票不必繳證券交易所得,投資土地不必繳土地交易所得,但未來卻要向美國稅局申報繳15%的資本利得稅,而且沒有台灣已繳的稅可以扣抵。
避海外查稅 放棄美籍掀風潮
美國政府祭出FATCA鐵腕,預計2013年元旦起實施,將鎖定海外所得大查稅。
會計師表示,此舉恐將引爆有美國籍的台灣人放棄美國籍、與放棄綠卡的風潮,建議這2年因為美國持續對富人減稅,如果有心要放棄美國籍,此時是進行租稅規劃的好機會。
美國舊法原本規定,放棄美國籍之後的10年內,都要申報美國的所得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周思齊副總經理表示,因為要連續10年報稅太麻煩,所以2009年修法改為,放棄美國籍只要繳1次出走稅,把海內外的資本利得「視為處分」,以一般資本利得稅率15%課徵,但在棄籍後的10年內,如果有美國資本的贈與仍要繳贈與稅。
比較麻煩的是,美國政府規定放棄國籍時,要簽切結書:「過去每年都已誠實繳納所得稅」,很多台灣的有錢人原本想放棄美國籍,看到這份切結書都簽不下去,害怕被美國稅局盯上,專案查核,如果以前的逃漏稅金額大,涉及刑責,追索將無限期。
最近幾年,放棄美國籍的台灣人,大部分是年紀比較大的第一代企業家,因考量日後再去美國的機會少,被追稅的風險較小,但富二代考慮到以後去美國的機會還很多,對放棄美國籍比較謹慎。
放棄美國籍的一般做法是,繳1次出走稅,「簽切結書」,並自動補繳過去6年短漏報的所得稅,就可以免於日後被查稅查到要處罰鍰,一了百了。
Ø 2011~2012年,美國所得稅的一般稅率為35%,資本利得稅率15%
Ø 2011年及2012年的贈與稅也只有35%,免稅額提高為500萬美元。
Ø 2013年起,一般稅率調升為39.6%,資本利得稅也上調為20%。
Ø 2013年起升回原本的55%,免稅額降為100萬美。
2011~2012年這2年實為有美籍的富人放棄美國籍或作租稅規劃的良機。
美國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將上路 我國金融機構首當其衝
因過去有應繳納美國稅款之納稅義務人運用美國以外之外國金融機構、外國基金及外國公司試圖掩飾其美國身分及規避美國稅,美國國稅局為大幅提升對此等行為之管制能力,預計於2013
年1月1日起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
,法令實施後要求全球含台灣的金融機構就擁有美國身分投資者(含美國雙重國籍者)之全面性資訊提供予美國稅務機構,故我國金融機構及擁有雙重國籍或持有綠
卡之美國居民,不得不正視此法令所衍生之影響威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稅務部副總經理張冠彬表示,FATCA實施後,我國金融機構將首當其衝,台灣金融機構為避免落入FATCA之強制扣繳規定,將被要求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 Agreement,以下稱"FFI協定")。
FFI協定除要求我國金融機構應獲取必要資訊及遵循實質審查規範以判斷該帳戶是否為美國帳戶。
若經判定為美國帳戶後,尚須向美國政府申報此帳戶之相關資訊。另外,當我國金融機構支付款項予非加入FFI
協定之機構及未遵守規定之帳戶個人(例如:不願提供充分資訊而造成FFI無法達成遵循申報規定),我國金融機構應直接扣繳30%之款項。此外張冠彬副總強
調,若未依規定扣繳,依美國內地稅法規定,此扣繳稅款將轉由我國金融機構負擔,情狀嚴重者將被強制取消參與FFI協定之資格。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稅務部副總經理周思齊指出,我國金融機構應如何判定帳戶所有人中之自然人是否為具有美國身分,除對帳戶所有人之帳戶基本資料進行清查外,亦將需透過電子方式,搜尋與此帳戶所有人相關之資料有無任何與美國身分相關之指標。
納稅義務人若有短漏報應納稅款之情事,依據美國內地稅法規定將依短漏報稅額加罰20%之罰金,但當短漏報金額超過一定限額時,可提高至40%,若納稅義務人係故意短漏報應納稅款,最高可將罰金提高至短漏報稅額之75%。
此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業召集人吳偉臺建議,美國國稅局即使尚未發布進一步建議或最終法案,扣繳義務人及FFI應著手辨認FATCA及現階段中應獲取或保有之投資人資訊,並透過資訊流程改造以提升整體技術強化及達到內部稽核資訊安全之指標,並進一步符合FATCA之要求,以避免影響到金融機構本身及投資人之權益。
美FATCA後年上路金融業強震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將在2013年元旦上路,未來我金融業須向美國稅局揭露美籍人士帳戶資訊。
主管機關金管會須提早因應FATCA可能帶來的金融個資大地震。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召集人吳偉臺表示,FATCA對我國金融業影響甚鉅,包含銀行、保險、證券商、投信投顧、資產管理等資本代操公司,2013年後都須直接向美國稅局揭露客戶帳戶資訊。他呼籲金管會積極面對,重視FATCA與我國法令的衝突關係。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稅務部副總經理周思齊也指出,為防堵境外逃漏稅,美國祭出FATCA
新措施。美國稅局將跳過主管機關,直接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簽屬「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greement),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具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資料,包含收入、所得、資本利得的全面揭露。
根據FATCA規定,只要金融機構在美國有資本操作,如買公債、設分行等,就得簽署FFI協定,否則將落入金融機構在美國資本利得強制扣繳30%的懲罰性課稅規定。
FATCA上路後,為向美國稅局揭露資訊,台灣金融機構須全面清查帳戶持有人是否具美國國籍,包含雙重國籍者與綠卡持有者。
新開戶時,也須詢問客戶國籍以利歸檔。美國財政部預計今年提出FATCA施行細則,屆時將有更多運作細節。
資誠金融稅務部副總經理張冠彬表示,台灣金融機構須從現在開始就衡量是否遵從美國FATCA規定。如果確定遵從FATCA,2013年實施前就要進行全面性、跨部門的資訊系統調整,整合所須客戶資料。
不過,FATCA對於揭露客戶資訊的規定,可能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吳偉臺表示,目前未見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有任何相關反應措施。但各國主管機關(如香港、新加坡)皆相當重視FATCA的可能衝擊,並向美國提出反對意見。
舉例說明:
(例一)取得公債利息
台灣銀行向15個美國人及85個非美國籍,募集500萬美元,全部投資美國公債,美國「每年」在公債給付利息時,會要求該銀行申報最終獲得利息的人是否為美國人?
銀行會面臨二個問題,(1)照實申報、(2)考慮客戶隱私等因素而不照實申報。
(1)銀行照實申報:85個非美國人,美國稅局會扣繳30%
理由:因為這85個非美國人有美國來源所得;另15個美國人因為其要自行申報利息所得,故不用扣繳。
(2)沒有照實申報:全部一律扣繳30%
注意:其中15位美國人隔年報稅時,被扣繳30%的稅款也不能扣抵。
(例二)免稅天堂之所得資料全部曝光
陳董事長在台設有A公司,25年前因希望第二代子女到美國就學,經相關申請手續後,由陳太太與子女移居美國洛杉磯,而陳先生因工作關係當空中飛人,數年後子女如願取得美國籍。
陳董事長因年齡及稅務考量,2005年以子女名義於開曼群島另設立B公司,將獲利存在免稅天堂的銀行,幾年來平安無事,但,2013年以後呢?
(1)須申報所得:
理由:B公司的股權逾51%為美國人所有,故須依該法案通報美國稅局。
(2)資產曝光:
以前這些富二代,以為美國稅局查不到稅,並沒有申報所得。但從2013年以後,免稅天堂的金融機構也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則銀行存款、境外所得等個人資料很容易曝光。
(例三)台灣的所得通通曝光
同上例,陳先生因有美國綠卡,將面臨同樣問題。亦即,台灣有許多人現在尚有美國綠卡、護照,未來只要台灣的金融機構協助美國通報所得資料,則在台灣的所得也將通通曝光。
因應之策:
(一)隨時關注政府對該法案的反應
1.政府向美國財政部表示難以執行
台灣與美國間(1)既無租稅協定、(2)又無正式外交關係、(3)亦無互惠協議,而且(4)國內銀行法48條規定銀行要對客戶資料保密。政府理當如香港、新加坡、日本政府的作法,正式向美國財政部表示「該法案涉及外國國內法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難以執行」。
倘,政府向美國財政部正式表示難以執行且獲得美國政府善意回應,則暫可安之。
2.政府屈於美國壓力照實提供;則,答案已知,你只有(1)接受與(2)不接受二條路,各位自擇之。
(二)向銀行查詢其提供美籍客戶之資產資料到何種程度?
各銀行因應並非一致,你的銀行究配合提供客戶的資產資料到何種程度?事關你的權益與未來動向,你知道該如何處理了吧!
(三)「棄籍」或「棄卡」,但注意超重的「棄籍稅15%」
原取得綠卡之目的如果已階段完成(例:子女均已長大成年),2013年後美國稅局動作會有多大,現不得而知?倘該法案對你的影響重大,「棄籍」或「棄卡」係可審酌之選項之一。
但,請注意超重的「棄籍稅15%」。
美國採全球所得課稅(採屬人主義),稅負很重,導致很多有錢人放棄美國綠卡,但美國在2008年6月16日修法,訂出「棄籍稅」新法,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持卡人,在放棄日的那一天須「清算總資產」,就其所擁有的全球資產,都被視為「市價出售」,繳交15%資本利得稅。
所謂特定條件如下:
(1)放棄日前15年內,擁有綠卡8年之「長期居民」。
(2)淨資產超過200萬美元,過去5年的平均淨所得大於13萬9000美元者。
但,棄權稅可扣除免稅額60萬美元。
茲因個人狀況不盡相同,請衡量自己利弊得失後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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